关于音乐版权问题的咨询
已回复2013/5/20 15:15:08
老师您好,请问如果有歌手用我的原创歌曲未经我授权,擅自使用参加星光大道或中国好声音之类的选秀节目,是侵权行为吗? 他的理由是没有收取主办方的报酬,而且在5年前他得到过该歌曲演唱权为期2年的使用授权,属于是发表过的作品,。。请问老师这样他就不侵权了吗?盼复!谢谢!
1、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司法实践中,若属公益表演翻唱,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但是对于选秀节目,我们的观点认为:此种翻唱行为应当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因选秀节目属于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并播出,其中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未经授权涉嫌侵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5/21 11: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