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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北京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不服商标局“ZC11797852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针对外文商标,商标近似判定标准一般为:若外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只有在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才判定为近似商标。若整体含义
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
另,在商标确权类案件中,进行商标局或商评委在先审查案例的检索非常必要,虽个案因素不一,但能找出类似案例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案件的走向非常有利。本案能取得胜诉的原因,多少有此原因。
代理结果及文书: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000068865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件代理律师电话:13811198596】